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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海南省雕塑艺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海南省雕塑艺术学会 英文:Haina Sculpture Art Institute(缩写:HSAI) 。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海南省雕塑艺术学会是海南省雕塑家、美术家,公共艺术工作者和雕塑、公共艺术专业单位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组合而成的具有艺术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海南省雕塑艺术学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团结、组织海南省雕塑、公共艺术工作者、爱好者,繁荣雕塑、公共艺术创作,推动学术研究,促进对外交流,提高海南省雕塑、公共艺术水平,发展和弘扬海南省雕塑艺术文化。
第四条 海南省雕塑艺术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海南省雕塑艺术学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文华路3号海韵裕都北楼613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海南省雕塑艺术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雕塑、公共艺术创作 ;
  (二) 理论研究 ;
  (三) 雕塑、公共艺术类业务培训;
  (四) 专业展览;
  (五) 雕塑、公共艺术类书刊编辑;
  (六) 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七) 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八)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海南省雕塑艺术学会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海南省雕塑艺术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海南省雕塑艺术学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海南省雕塑艺术学会。
(三) 在海南雕塑、公共艺术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爱好并积极促进海南雕塑、公共艺术事业发展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配合本团体整体工作,有为本团体发展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能履行会员义务与责任,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时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